(2017)云刑核8862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刘祁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核88623052号被告人刘祁三,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祁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晓莉,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祁三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08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祁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6年8月23日,云南省西盟县公安局获取线索:有一伙湖南人准备用汽车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至湖南省。民警立即前往景洪市进行排查,确定一辆牌号为云K×××××的车辆有涉案嫌疑,同年8月27日,民警在勐海县打洛派出所发现该车,经了解,该车车主系被告人刘祁三,刘祁三因非法偷越国境线被勐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民警在勐海县拘留所对刘祁三进行询问,被告人刘祁三交代毒品已于8月25日藏匿于云K×××××号车上,准备将毒品运送至湖南省祁东县。当日,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当场从该车档把下方夹层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l2包,从右前后门两侧下方夹层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l9包,从左前后门两侧下方夹层查获毒品甲基丙胺片剂19包。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0包,净重25284.06克。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毒品封装袋称量照片、提取检材笔录、电子秤检测结果、理化检验意见书、手机内容、通话清单、车辆基本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被告人刘祁三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祁三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祁三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本应依法从严惩处,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根据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予以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祁三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意见一审已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刑初7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祁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睿审判员 姚 永审判员 黎昌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