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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峰与孙国强、刘玉侠、刘宝军、王艳丽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峰,孙国强,刘玉侠,刘宝军,王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852号申请人:姜峰被执行人:孙国强、刘玉侠、刘宝军、王艳丽申请执行人:姜峰诉被执行人孙国强、刘玉侠、刘宝军、王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1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17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