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9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佳伊服饰有限公司与王林峰、绍兴鑫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佳伊服饰有限公司,王林峰,绍兴鑫强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一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132号原告:江苏佳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全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振琴,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林峰,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鑫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州轻纺工贸园区新综合大楼三楼56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利。被告:绍兴一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国际财富中心昌明街451号四楼。法定代表人:谢牧民。原告江苏佳伊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峰、���兴鑫强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一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辖,原告已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退回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后,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