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蒋玉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蒋玉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819号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周文彬,任总经理职务。被告:蒋玉文,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柳城县。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玉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秋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彩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