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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国顺与李冬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顺,李冬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853号原告:赵国顺,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李冬冬,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顺诉被告李冬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赵国顺负担。审 判 长  刘振涛审 判 员  王增燕人民陪审员  王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