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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根田与徐六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根田,徐六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316号原告:肖根田,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六四,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275号,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700429246A。主要负责人:孙爱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肖根田与被告徐六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六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根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根田撤回对被告徐六四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秋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