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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霞娟、唐子豪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娟,唐子豪,莫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陈霞娟,女,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唐子豪,男,汉族,1997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莫维伟,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霞娟、唐子豪与被执行人莫维伟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划扣被执行人莫维伟名下银行账户内2020元并退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莫维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莫维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嘉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