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万林与王广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林,王广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149号原告:王万林,男,194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广省,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林与被告王广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王万林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义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