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晓燕、陈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陈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陈志军,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1民初11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志军银行存款9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