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程与侯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程,侯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403号原告:王程,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侯春波,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涿鹿县。王程与侯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程于2017年8月24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计389元,由原告王程负担。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