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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申请执行黄翔宇、赵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黄翔宇,赵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425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家电市场89号。负责人:王志杨,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翔宇,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号院。被执行人赵楠,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申请执行黄翔宇、赵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7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到2016年12月6日被告黄翔宇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4118.53元及利息(含复息和罚息)19525.5元。二、被告黄翔宇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息10万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息10万元,剩余本息313644.03元及律师代理费13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自2016年12月7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含复息和罚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黄翔宇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三、案件受理费9066元,减半收取4533元,保全费3153元,由被告黄翔宇自愿承担,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四、被告赵楠对上述黄翔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黄翔宇、赵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5日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楠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1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