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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全椒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833号原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诉讼代表人:马洪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萍、俞惠南,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颖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