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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虹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青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虹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青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98号原公诉机关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原星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上海虹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吴淞路480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孙青。诉讼代表人钱正德,男,1956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工程部经理。辩护人刘锟,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孙青,曾用名孙开强,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上海虹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5年8月26日被星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被星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原星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虹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孙青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6)赣0427刑初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上海虹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庐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427刑初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庐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