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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樊某某、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873号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某。被告:樊某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某,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某某人民陪审员  柴 某人民陪审员  郑某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