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海君与张凤伟、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君,张凤伟,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君。被执行人张凤伟。被执行人刘志强。本院执行的赵海君与张凤伟、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海军以收到部分执行款后剩余款项自行解决为由,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