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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郝玉秀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秀,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430号原告:郝玉秀,男,1967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882472D。住所地:青海省西安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负责人:金生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秀与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秀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玉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郝玉秀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