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82年5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7年6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03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吴兴元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守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