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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永新与李岩、郭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新,李岩,郭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新。被执行人李岩。被执行人郭铁军。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942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邹吉伟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