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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秦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404号原告:许某,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现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延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秦某,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超峰,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强粮人民陪审员  胡振江人民陪审员  吴克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