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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裴俊杰与河北全汇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俊杰,河北全汇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3295号原告:裴俊杰,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全汇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蒋辛屯镇**户村潮北新城*座。法定代表人:黄赛金。原告裴俊杰与被告河北全汇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裴俊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裴俊杰负担。审判员  卢爱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