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阳与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791号原告:刘阳,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神舟路10号。法定代表人:霍东龄,董事长。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6层。负责人:陈剑斌,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春,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郧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免交。审 判 长 郑小红人民陪审员 方 毅陈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