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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阳与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791号原告:刘阳,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神舟路10号。法定代表人:霍东龄,董事长。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6层。负责人:陈剑斌,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春,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郧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免交。审 判 长  郑小红人民陪审员  方 毅陈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