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5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泽君、中山市新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泽君,中山市新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1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泽君,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中山市新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0号五楼东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0984296Y。法定代表人:孔繁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泽君、中山市新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卫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