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醴陵市东顺运输有限公司、丁小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醴陵市东顺运输有限公司,丁小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828号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彭永梅。被告:醴陵市东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吴家军。被告:丁小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刘振华。被告: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卢勋。原告吴某与被告醴陵市东顺运输有限公司、丁小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易 平审 判 员 蒋启良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