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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泓钰培训学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泓钰培训学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3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泓钰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金卫路杜仲公园管理中心内。法定代表人佟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泓钰培训学校(简称泓钰培训学校)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15759170号“泓钰”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9342488号“泓钰HongYu”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泓钰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泓钰培训学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97512号《关于第15759170号“泓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其主要理由是:一、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正在审理中,原审法院应中止案件审理。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泓钰培训学校。2、申请号:15759170申请日期:2014年11月21日。INCLUDEPICTUREd”C:Usersxueyuner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812133451QQWinTempRichOleIB5JDRS3FK)B]`_Y}`EIZAN.png”*MERGEFORMATINET4、指定使用的服务(第41类4101;4102;4104群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图书出版;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二、引证商标1、申请人:北京尤尼沃斯咨询有限公司。2、申请号:93424883、申请日期:2011年4月15日。专用期限: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5、核定使用的服务(第41类4102;4104-4105群组):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97512号《关于第15759170号“泓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11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四、其他事实经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了诉争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了诉争商标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本院诉讼中,泓钰培训学校提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5186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本案引证商标的注册,且已生效。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2016)京73行初5186号行政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已被生效判决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诉争商标应予注册,泓钰培训学校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未有不妥,但在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仍需就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案件受理费由泓钰培训学校负担。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6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97512号《关于第15759170号“泓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第15759170号“泓钰”商标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泓钰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甄珂审判员  袁相军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