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章明记与被执行人宋小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明记,宋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27号申请人章明记,男,1985年3月23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小花,女,1987年6月8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章明记与被执行人宋小花离婚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2010)宽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宽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