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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姜景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姜景善,王志刚,赵秀敏,毕东明,周红霞,郇成忠,王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4号112号。负责人梁华杰,行长。被执行人姜景善(身份证号码371082198811246318),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志刚(身份证号码370633196603078618),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赵秀敏(身份证号码342122198012318527),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毕东明(身份证号码370633196401128314),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周红霞(身份证号码370633196604058344),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郇成忠(身份证号码370633196309165657),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玉娟(身份证号码370633196302075667),女,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7)鲁1092民初1506、1507、1508、150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四案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鲁1092执559、560、561、5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志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