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康市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273号原告:安康市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长安西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小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A座15楼1504室。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安康市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安康市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康市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被告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