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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6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赛力克·木拉提别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赛力克·木拉提别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959号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2414号。法定代表人:李萍,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赛力克·木拉提别克,男,哈萨克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赛力克·木拉提别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给原告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井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