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庞海洋与陈华、刘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洋,陈华,刘占军,李铁钢,李新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海洋,男,汉族,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陈华,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占军,男,汉族,1952年4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铁钢,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新政,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庞海洋与陈华、刘占军、李铁钢、李新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华、刘占军、李铁钢、李新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华、刘占军、李铁钢、李新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铁钢、李新政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铁钢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