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舒辉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辉,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小学文化;2017年3月23日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现收治于怀化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舒辉借给“老表”2000元现金,“老表”将一把仿“64”式手枪抵押给舒辉,舒辉将手枪藏在自家二楼茶室的一个盒子内。2017年3月5日,公安人员在舒辉家中将舒辉抓获,在其家中查获仿“64”手枪一把。该院就上述所控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舒辉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舒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舒辉怀疑其女友张某某与出租车司机舒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舒某某发生矛盾。当晚23时许,舒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人驾车抢劫,于是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2017年3月5日,公安人员发现涉案车辆停放在被告人舒辉家中,遂对舒辉进行调查,在其家二楼茶室的一个盒子内查获了一把仿“64”手枪。据被告人舒辉自述,该枪系“老表”向其借2000元钱时抵押给他的。经鉴定,该手枪为枪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4日晚,他与被告人舒辉发生误会,被舒辉打了,于是他就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被人抢劫了。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4日晚,她目睹其男友被告人舒辉与一出租车司机发生误会,后舒辉与她一起回家的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查获枪支的中心现场位于本县卢峰镇大潭村14组舒辉家二楼的茶室内。4、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各一套,证明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在被告人舒辉家中二楼茶室的一盒子内查获一把疑似手枪并予以扣押的事实。5、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从被告人舒辉处扣押的疑似手枪经鉴定为枪支。6、相关书证①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1份,证明被告人舒辉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②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1份,证明被告人舒辉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③接报案登记表、不予立案决定书各1份,证明公安机关在接到舒某某报案后对案件进行调查,后因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事实;7、被告人舒辉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枪支的来源是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舒辉借给“老表”2000元现金,“老表”将一把仿“64”式手枪抵押给舒辉,舒辉遂将该枪藏在自家二楼茶室的一个盒子里。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舒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舒辉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烨审 判 员 肖明刚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