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世伟与崔吉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伟,崔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崔世伟,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崔吉杰,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崔世伟与崔吉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世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鲁1426民初168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消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