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世伟与崔吉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伟,崔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崔世伟,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崔吉杰,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崔世伟与崔吉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世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鲁1426民初168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消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