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云、郭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云,郭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浙0783民初11082号原告: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汉宁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郑瑶瑶。委托代理人:龚航锋(系公司员工),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国云,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郭竹兰,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国云、郭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