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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硕与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硕,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799号原告徐硕,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辛,该公司负责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硕与被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