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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定洪与蒋代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定洪,蒋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定洪,男,汉族,1943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代春,女,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奇,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蒋定洪因与被申请人蒋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蒋定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 翎审判员 杨卉萍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书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