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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勇与谭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勇,谭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315号原告谭勇,男,生于1973年9月2日,蒙古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告谭代兵,曾用名谭代军,男,生于1970年11月11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利川市重竞技训练基地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利川市,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勇诉被告谭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勇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勇承担。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