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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小华与夏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华,夏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5民初882号原告:夏小华,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告:夏祥平,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原告夏小华与被告夏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夏小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小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