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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3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唐伟与黄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黄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3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唐伟,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身份证号码:51362119811226XXXX。被执行人黄费平,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3292619760824XXXX。申请执行人唐伟与被执行人黄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费平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7435.1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0.00元、执行费311.00元,共合计人民币28256.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下列措施:1、查明被执行人黄费平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费平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依职权将黄费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黄费平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志卫审判员  邹炳洪审判员  张展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陈定胜书记员  宋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