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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徽某与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某,辛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551号原告:徽某,地址徽县,组织机构代码证22585013-7。法定代表人刘某,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汉族,1979年12月21日生,本科文化程度,系该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住徽县城关镇建新路。被告:辛某。原告徽某诉被告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开庭审理后,原告以被告将本息还清,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某撤回对被告辛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哈利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