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伏焕英、栾中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焕英,栾中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伏焕英,女,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栾中鹏,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7)鲁14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审理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1371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