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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085号被罚款人:被执行人赵兴龙,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玉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美芳与被执行人赵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兴龙拒不申报财产,依法可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赵兴龙罚款壹佰元整。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