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广君与孙同辉因买卖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广君,孙同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410号申请人:蔡广君,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同辉,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蔡广君与孙同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3日经莱州市文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解协议如下:孙同辉给付蔡广君煤款21556元,款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各付100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各付1500元、余款1556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其中有一笔未付,蔡广君可于应付款日期次日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蔡广君与孙同辉于2017年8月3日经莱州市文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玥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