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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苍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栗圣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栗圣广,栗圣明,刘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苍执字第907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陵县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栗圣广,男,1980年1月5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栗圣明,男,1966年1月29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少彬,男,1956年1月13日,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0)苍商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栗圣广、栗圣明、刘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栗圣广、栗圣明、刘少彬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