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光琼与邓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琼,邓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568号原告:陈光琼,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尚勇,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琼诉被告邓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光琼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光琼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光琼负担。审判员 邢金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