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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光琼与邓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琼,邓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568号原告:陈光琼,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尚勇,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琼诉被告邓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光琼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光琼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光琼负担。审判员  邢金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