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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召生与段瑞林、邱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生,段瑞林,邱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78号之一原告:刘召生,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胡云龙,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瑞林,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邱文英,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刘召生与被告段瑞林、邱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召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货款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召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原告刘召生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