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召生与段瑞林、邱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生,段瑞林,邱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78号之一原告:刘召生,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胡云龙,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瑞林,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邱文英,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刘召生与被告段瑞林、邱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召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货款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召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原告刘召生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