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异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韩笑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泓普冷气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泓普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异221号案外人:韩笑,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负责人:周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泓普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43栋1层18室。法定代表人:曾凡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9号1栋7层。法定代表人:徐利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武汉泓普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普冷气公司)、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新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韩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韩笑异议称,2012年2月17日,案外人与汇新房地产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汇新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汇文新都商品房C区底层商网29号房(建筑面积50.1平方米)出售给案外人,每平方米11500元,总金额576150元。案外人于合同签订当日向汇新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76150元,汇新房地产公司也向案外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汇文新都竣工后,汇新房地产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但一直没有为案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占有和使用。案外人认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33、00234、00236号案件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汇文新都商品房C区底层商网29号房产的执行,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为支持其请求,异议人韩笑向本院提交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经查,权利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95号、(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96号、(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泓普冷气公司、汇新房地产公司、武汉恒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汇文文化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分别以(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33号、00234号、00236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33、00234号公告,拟对被执行人汇新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共计124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日,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36号公告,基本内容与前述公告内容一致。2016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3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汇新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共计124套房产。查封标的物中包括本案标的物即C区底层商网29号房产。法律文书于同月18日送达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该局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轮候查封、有限查封”。本案审查期间,本院对涉案房产查封情况进行调查,房屋登记机关出具《武汉市房屋查封信息单》一份,载明: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查封坐落“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1层29室”;产权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松”;法院名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书文号“(2014)鄂武昌执字第00732号”;查封日期“2014年12月18日”;查封期限“2014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等内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汇新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29号房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在查封法院未解除查封前,本院对该标的物的查封尚未生效。因此,案外人韩笑对执行标的所提异议尚不具备执行异议受案条件,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韩笑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