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朱卫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卫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381号申请人: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2060号515-519室。法定代表人:周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朱卫昌,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申请人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呈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卫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天呈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2498号裁决,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朱卫昌作为物业公司员工与业主发生争吵,影响恶劣,且多次在上班时间在棋牌室打牌,违反劳动合同,天呈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朱卫昌解除劳动合同系依法解除,不应作任何赔偿。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该撤销。被申请人朱卫昌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天呈公司以朱卫昌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天呈公司主张朱卫昌违反规章制度的主要事由为上班期间打牌、跟业主发生争吵。朱卫昌对此进行了辩解,认为打牌是替人打牌,争吵已经和解。在天呈公司没有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仲裁委认定天呈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朱卫昌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了严重违纪的程度,并无不当。天呈公司在审理中虽然提供了规章制度,但是朱卫昌不予认可,天呈公司也没有提供将规章制度送达个人的相应依据。天呈公司主张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天呈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故天呈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2498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平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