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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刘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1732574886F。法定代表人:应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宝,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虎,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焦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404号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宝,被上诉人刘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焦平、李宪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山审判员 庞 宏审判员 张作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