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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催30号申请人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293号。法定代表人狄鑫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3140005129126400,票据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港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新阳审 判 员  汪 雄代理审判员  朱静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