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催30号申请人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293号。法定代表人狄鑫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3140005129126400,票据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港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马克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新阳审 判 员 汪 雄代理审判员 朱静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