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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佑梅、程潇栋与张登翔、杨林华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佑梅,程潇栋,张登翔,杨某1,张金江,刘诗杨,焦某,李某,崇某1,蒋某,王某,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杨佑梅,女,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程潇栋,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登翔,男,汉族,1998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理人:杨丽东(系被执行人张登翔母亲),女,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杨某1,男,汉族,2000年5月13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被执行人杨某1父亲),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金江,男,汉族,1998年9月16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理人:张玉威(系被执行人张金江父亲),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刘诗杨,男,汉族,1996年6月28日出生,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法定代理人:刘振宇(系被执行人刘诗杨父亲),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被执行人:焦某,男,汉族,2001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理人:余某(系被执行人焦某母亲),女,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2000年3月19日,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理人:马某1(系被执行人李某母亲),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崇某1,男,汉族,2001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理人:崇某2(系被执行人崇某1父亲),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蒋某,女,汉族,2000年8月24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理人:孟某(系被执行人蒋某母亲),女,汉族,1968年5月12日,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99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理人:朱某(系被执行人王某母亲),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执行人:马某2,女,汉族,1999年9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某3,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佑梅、程潇栋与被执行人张登翔、杨某1、张金江、刘诗杨、焦某、李某、崇某1、蒋某、王某、马某2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佑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浩宁审 判 员  寇明杰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