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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2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卢果夫信用卡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卢果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2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卢果夫,男,1983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卢果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果夫给付178411.57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卢果夫名下有车牌号码为X及X的汽车两辆。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于2017年6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卢果夫名下的车牌号码为X的汽车一辆;于2017年6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卢果夫名下的车牌号码为X的汽车一辆,因两车都去向不明,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卢果夫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但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2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锋 关注公众号“”